近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作出生效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栎炭是他人犯罪所得(涉案人员已另案处理),仍以每公斤2.6元左右的价格多次收购,并将收购的栎炭以每公斤3.5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共获利3.3万余元。李某某无形中助长了附近村民不顾地处自然保护区的实际盗伐林木烧制栎炭的行为,不仅使国家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且极易引起火灾,对自然保护区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最终,李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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