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天利股票代码:600339公告编号:临2016-036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利高新”)
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新疆独山子
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6]04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5月14日发布的临2016-034
号《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
视,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核实,现就《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如下:
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披露控股股东为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以下简
称“实业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国资委。但是,2016年
5月10日,公司却披露临时公告称,公司自设立至今,一直都是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通过独山子石化总厂承担对公司的实际管
控权责,来行使公司的实际控制权。2015年底以来,独山子区逐步从“政企合一”
体制,向“政企分开”运作进行过渡,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公司
实际控制权从未发生变化,现明确实际控制人为中石油集团。
1.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此次关于实际控制人的重新认定,与此前历年定
期报告中的披露明显不一致。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结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定期报告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1)
公司自上市以来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认定的具体依据和理由。请律师发表意
见。
公司答复:
(一)公司自上市以来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
1.公司自上市至2016年5月10日(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日”)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及当时所作认定的具体依据和理由
公司于1999年4月发起设立,于2000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公司自上市后至临时公告日,持续、一贯地在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
为实业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
前身为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统称“独山子国资委”),
系主要根据公司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和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认定,具体依据和理
由如下: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9]103号)批准,公司由主要发起人实业总公司,
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新疆石油管理局”,隶属于中石油
集团)等四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并于1999年4月经工商注册登记。1999年8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公司作为“双高”认证企业进行申报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上市
前(即1999年设立后形成)股权结构如下:
独山子国资委中石油集团
100%100%
实业总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其他3家发起人
50.96%39.77%
天利高新
因公司2000年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定
向回购和缩股、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等情形,实业总公司对公司的持股比例
下降至目前的21.23%。但是,公司前两大股东的持股地位未发生过变化,实业
总公司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石油管理局(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新疆石
油管理局所持公司股份于2010年全部划转给同为中石油集团下属的新疆独山子
石油化工总厂)为第二大股东且从未增持过公司股份。
由于:(1)公司设立以来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变化真实、合法、有效,
且已经依法作出信息披露,实业总公司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公司自设
立以来的十七年间一直处于稳定的管理状态;因此,公司一直延用以上市前股权
投资比例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如上图所示,公司上市前实业总公
司对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且独山子国资委持有实业总公司100%股权,据此认
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实业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独山子国资委。
公司上市较早,当时适用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证券法》(1999
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
息披露实施细则》(1993年)对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披露没有
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216条,控股股东,包括其出
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2014年修订)第84条,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之一为投资者为上市
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故此,上述历史认定方式具有正当理由。
2.公司自临时公告日至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及现时所作认
定的具体依据和理由
2016年5月10日,公司发布临时公告即《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的
公告》,披露公司自设立至今一直都是中石油集团通过独山子石化(在不同时期
具体指向新疆独山子石化总厂及其在当地重组后的主体,以下统称“独山子石化”)
承担对公司的实际管控权责,来行使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临时公告的方式
作出该等披露,主要系因2015年底公司生产经营所处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
玛依市独山子区发生行政和经济管理体制从“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过渡和转
换的客观情况而触发的。临时公告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石油集团,系根据独
山子区历史上“政企合一”体制运作及现时处于向“政企分开”体制过渡和转换进
行认定,具体依据和理由如下:
(1)“政企合一”体制的运作使得中石油集团通过独山子石化实际承担对
公司的管控权责
克拉玛依市先有油田、后有城市,城市的党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由中
石油集团下属新疆油田领导兼任,城市社会人群主体主要来自油田职工和职工家
属,城市发展与油田发展互为一体。独山子区作为克拉玛依市下辖行政区,与克
拉玛依市一样,区党委、政府与中石油集团下属独山子石化运作“政企合一”的管
理体制,独山子石化主要领导兼任独山子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这是中国石油工业
史上建国初期特定的历史产物,历史上类似情况主要还有大庆、盘锦,现阶段独
山子亦开始从“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体制过渡和转换。
自公司1999年设立至2015年底,基于独山子区“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公
司历任董事长为独山子石化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公司大部分非独立董事来自独山
子石化;在此时期,独山子石化实际承担对公司的管控权责。
(2)“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过渡和转换,但公司董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不因此发生变化,需要厘清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自2015年底,独山子区逐步向“政企分开”运作过渡和转换,克拉玛依市市
委宣布了独山子新一届区委领导班子,独山子石化领导班子成员不再兼任独山子
区委领导班子成员。但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经营管理处于持
续、稳定的状态。公司董事会现由8名董事组成,除4名独立董事外的其余4
名董事中,3名董事来自独山子石化。
根据上述,在“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的体制变革的背景下,虽然中石油
集团通过独山子石化对公司长期、一贯的实际管控未发生变化,但该等管控的制
度依赖和根基已发生变化,公司有必要明确公司所在地体制变革的情况及对公
司实际控制权状况的影响,以保证公众股东及时、公平获得公司重大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第46条,公司应当比照有关控股股东披
露的要求,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
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
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
在厘清独山子区从“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体制转换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影响时,需要超出前述规定中实际控制人披露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框架,按照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公司设立以来所处克拉玛依市及下辖独山子区“政企
合一”管理体制的运作,揭示公司自设立以来实际控制权的状况。故此,前述认
定方式是以事实为依据,因时制宜的。
(3)独山子国资委、中石油集团分别出具意见
目前独山子区处于“政企分开”过渡时期,独山子国资委、中石油集团于近期
分别向公司出具有关公司实际控制权问题的书面意见,明确:基于独山子区“政
企合一”的体制,自公司设立至今,独山子石化实际承担对公司的管控权责,中
石油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前述情形符合公司所处新疆少数民族油城地区历史
发展和石油现代工业管理的现实。
3.公司历年定期报告未披露“政企合一”体制及在该体制影响下中石油集团
实际控制权的原因,该等未披露事项不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公司
历年定期报告没有将“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及在该体制影响下中石油集团实际
控制权,作为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予以披露,具体原因如下:
(1)在“政企合一”体制下,独山子国资委作为实际控制人,行为后果与
独山子石化承担对公司的实际管控权责是没有矛盾或冲突的
如上文1、2分别所述,由于公司设立至2015年底处于“政企合一”体制运作
时期、2015年底至今处于独山子区向“政企分开”体制过渡和转换的现时时期,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使用了不同的依据和方式,导致公司历年发布的定期报
告与2016年5月10日发布的临时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在形式和内容上
不一致。
但在“政企合一”体制下,独山子石化党委行使独山子区委职能,独山子石化
领导班子兼任独山子区主要领导,企业党委部门同时行使独山子区委部门职能。
同时,在此时期,独山子石化负责人兼独山子区主要领导先后担任公司董事长。
故此,公司历史上披露独山子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与中石油集团通过独山子石
化承担对公司的实际管控权责来行使实际控制权,究其行为实质和后果本质,并
没有矛盾或冲突。
(2)证券信息披露规则未对超越或穿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实际控制
人披露进行明确要求,“政企合一”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
股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未对公司
需超越或穿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披露进行明确的规定。
“政企合一”是对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企业主体与党政机关之间实际形成的
一种互相融合的管理体制的实践总结,包括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内的国家法律和
行政法规,对“政企合一”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没有规定“政企合一”情形下任
何一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形式。
(3)新疆石油管理局和独山子炼油厂对克拉玛依和独山子的建设开发,
早于克拉玛依市及下辖独山子区的设立和建制,“政企合一”管理体制历久传承,
不是应披露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
克拉玛依市及下辖独山子区因石油而诞生,因石油而命名,是国家重要的石
油石化基地。1955年,燃料工业部新疆石油公司成立。同年,黑油山1号井完
钻出油,标志着新中国第一个大油田——克拉玛依油田被发现。1956年,新疆
石油公司改称新疆石油管理局。1958年,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克拉玛依市。1962
年,新疆石油管理局党政机关迁至克拉玛依后不久,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行使克
拉玛依市委的职权。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组建中石油集团,新疆石油管
理局也随之成为下属企业。此后,新疆油田党委与克拉玛依市党委作为一个党委
行使职权。
独山子已有110余年的石油开发史和近80年的石油加工史。1955年新疆石
油公司成立后,独山子炼油厂隶属新疆石油公司直接领导。1958年克拉玛依建
市后,独山子划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1984年撤区设镇,1990年再度撤镇设
县级区。1995年,随着14万吨乙烯工程的建成投产,独山子炼油厂实现了由单
一炼油向炼油化工的根本性转变。同年,独山子炼油厂和乙烯厂共同组成独山子
石油化工总厂,作为新疆石油管理局下属非法人企业。2000年,独山子石化企
业进行了改制重组,将原独山子石化总厂划分为新疆石油管理局独山子石化总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两个经济实体,形成了石化总厂、
石化公司、区委区政府一体化格局,独山子石化企业党委与地方党委作为一个党
委行使职能。
根据上述,新疆石油管理局和独山子石化的前身即独山子炼油厂对克拉玛依
和独山子的建设开发,早于克拉玛依市及下辖独山子区的设立和建制,克拉玛依
市及下辖独山子区的城市是在克拉玛依油田的基础上,由新疆石油管理局及下属
独山子石化企业建立和管理起来。新疆石油管理局于1998年成为中石油集团下
属企业,早于公司的设立。
综上,克拉玛依市自1958年正式设立后至今经历了“局、市党委”、“市、局
党委”、“市、油田党委”合一等时期;独山子区相应经历了“矿区党委”、“厂区党
委”、“公司、区党委”合一等时期。在独山子,中石油集团下属的石化系统、独
山子区的区属系统干部统一,“党委合一”、“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历久传承,记
载于《独山子区志》、《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年鉴》等档案史料中,可查找于新克
油党发[2014]1号《市、油田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政府公文中,
可翻阅、独山子在线、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网、独山子区人民政
府网等媒体网站上,在克拉玛依市和独山子区的城市发展史上系公知公闻。
根据上述,在发生体制转换之前,公司未认为“政企合一”体制的公开事实及
中石油集团下属独山子石化因“政企合一”体制运作而对公司进行实际管控的情
形,属于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遂未于历年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4)公司历年定期报告未披露“政企合一”体制及在该体制影响下中石油
集团的实际控制权不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17条,“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
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
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
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
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如上文所述,在“政企合一”体制下,独山子区属系统内独山子国资委作为实
际控制人,行为后果与独山子石化承担对公司的实际管控权责没有冲突或矛盾,
“政企合一”管理体制历久传承,不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并且证券
信息披露规则未对超越或穿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进行明
确要求,“政企合一”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故此,公司历年定期报告未披露“政
企合一”体制及在该体制影响下中石油集团的实际控制权,不符合上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定义,不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认定的具体依据和理由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认定的具体依据和理由,具体见上述“(一)
公司自上市以来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
公司自临时公告日至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及现时所作认定的具体
依据和理由”部分所述。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因“政企合一”管理体制的运作,公司自设立以来由
中石油集团通过下属独山子石化进行实际控制的情况属实,公司历年定期报告
未披露“政企合一”体制及在该体制影响下中石油集团的实际控制权,具有正当
理由,不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就上述事项,法律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因“政企合一”管理体制的运
作,公司自设立以来由中石油集团通过下属独山子石化进行实际控制的情况属
实,公司历年定期报告未披露“政企合一”体制及在该体制影响下中石油集团的
实际控制权,不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重新明确实际控制人与本次重组之间的关系。在5月10日公司重新
明确实际控制人为中石油集团两天后(即5月12日),公司发布的重大资产重
组(以下简称“重组”)继续停牌公告称,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由控股股东实业总公
司变更为中石油集团,重组标的相应变更为中石油集团下属的工程建设业务资产,
且拟注入资产的金额巨大。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结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1)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选择在临近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变更时,重新明确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考
虑;(2)公司将实际控制人由独山子区国资委重新明确为中石油集团,是否与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变更有关,是否与避免本次重组构成借壳上市有关。
请公司本次重组的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2015年底,独山子区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公司所处的新疆“油城”克拉玛依
市下辖的独山子区,逐步从“政企合一”体制向“政企分开”正式运作进行过渡;独
山子区从原先区党委、政府与中石油集团下属独山子石化“政企合一”,逐步过渡
到“政企分开”独立运作。基于2015年底以来独山子区逐步向“政企分开”的运作
进程,独山子国资委、中石油集团分别向公司出具函件,明确中石油集团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原为实业总公司拥有的苯乙烯和石油萘
业务资产。在对标的资产规模及现有和未来盈利水平、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公司
长远发展规划战略等各项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审慎磋商和深入论证,综合考虑具
体购买资产方案后,公司将标的资产变更为中石油集团下属的工程建设业务资产。
如上面所述,公司将实际控制人由独山子国资委重新明确为中石油集团主
要是基于独山子区“政企分开”的实际进程进行披露;变更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主
要基于新、旧标的资产的规模及现有和未来盈利水平、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公司
长远发展规划战略等因素,更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两者与公司本次重
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并无实质性关联。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借壳上市”需符合“自
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
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条件。本次重组将标的资产变更为中石油集团下属的
工程建设业务资产,与原标的资产相比,将更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
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本次重组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的实际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公司将实际控制人由独山子国资委重新明确为中石
油集团主要是基于独山子区“政企分开”的实际进程进行披露;变更本次重组的
标的资产主要基于新、旧标的资产的规模及现有和未来盈利水平、公司目前经
营状况及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战略等因素,更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两
者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并无实质性关联。
就上述事项,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将实际控制人由独山子
国资委重新明确为中石油集团主要是基于独山子区“政企分开”的实际进程进行
披露;变更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主要基于新、旧标的资产的规模及现有和未来
盈利水平、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战略等因素,更有利于公司
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两者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并无实质
性关联。
二、关于公司生产经营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因公司主营产品己二酸、甲乙酮、MTBE和顺丁橡胶
等下游需求萎靡,行业产能整体供过于求,产品价格与毛利率大幅走低。
3.主营产品生产计划。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收19.29亿元,未达到原计划的
31亿元。同时,计划2016年实现销售收入21.17亿元,现有产品产总销量41.45
万吨。报告期末,公司主营产品库存量合计约为1万吨。请公司结合主营产品的
当前市场竞争环境、产业链上下游情况、库存现状等,补充披露公司主营产品
2016年生产计划及其合理性。
2016年公司面临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公司主导产品行
业产能过剩、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低位的局面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公司经营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公司在综合考虑主要产品2015年销售利润情况、
未来原料价格走势,以及对2016年产品市场行情充分预计的基础上制定出2016
年年度生产销售计划,对MTBE、饱和碳四、顺丁橡胶等毛利率相对较高的产品
保持满负荷生产,对聚丙烯粉料、专用料、编织袋等盈利产品保持大负荷生产,
对目前毛利处于亏损状态己二酸产品实行限产。2016年公司主营产品生产销售、
收入计划如下:
计划产品总销量41.45万吨,实现2016年销售收入21.17亿元。其中:甲
乙酮类产品计划销售18.45万吨,预计实现销售收入7.57亿元;顺丁橡胶产品销
售5.5万吨,预计实现销售收入4.04亿元;己二酸类产品3.35万吨,预计实现
销售收入1.01亿元;塑料类产品5.45万吨,编织袋8790万条,预计实现销售收
入6.81亿元。
为确保生产目标的完成,公司积极应对困难,重点围绕基础管理、营销管
理、安全环保生产、节本增效等方面开展工作,努力降低生产成本,预计除己二
酸外的主要产品2016年边际利润将有较大的改善,因此公司采取保持总体大负
荷生产、在摊薄成本的同时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策略,对公司整体经营目标
实现起到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公司2016年整体生产销售计划是合理并预期可以
实现的。
4.主要供应商及客户分布。请公司以表格形式,分别列示向前5名供应商采
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向前5名销售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一)2015年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和比例及关联关系如下:
供应商名称金额(元)占比(%)关联关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993,658,265.2774.11见“说明”
新疆鑫奥国际贸有限公司44,087,188.953.29无
河北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376,597.051.00无
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10,754,954.060.80无
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1,754,954.060.88无
合计1,073,631,959.3980.08
(二)2015年公司向前五名销售客户销售金额和比例及关联关系如下:
占比
客户名称金额(元)关联关系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949,698,940.3749.23见“说明”
阿拉山口天利高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48,332,560.512.51联营公司
南京利必信化工有限公司38,418,120.701.99无
克拉玛依独山子海凌工贸有限公司31,000,470.131.61无
苏州工业园区中邦化工有限公司30,290,085.421.57无
合计1,097,740,177.1356.90
说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为“与公司主要股东
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属同一控制”。(1)根据公司2016年5月10日《关于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司明确实际控制人为中石油集团。根据该等认
定和披露,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关于“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第(二)项关于“第(一)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关
联法人的规定,自前述临时公告发布后2016年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中石油集团所控制企业,将成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将在2016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金额测算中将其纳入。(2)在此之前,根据公司历史定期报告中实际
控制人的认定和披露,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五)
项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的规定,
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作为公司主要股东系公司关联法人,但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法人。
特此公告。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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